为了加强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证书的订购和保管
第一条 毕业证书由教务处统一订购与制作,专人保管。
第二条 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根据应届毕业生人数统一制作毕业证书。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
第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毕业,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决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可取得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
第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若学生因某种原因遗失,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出具相应层次的学历证明。
第三章 制证工作流程
第七条 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根据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情况制作毕业证书。
第八条 实施办证工作:
(一)根据毕业生的专业、班级编制证书编号;
(二)制证(打印内芯);
(三)由各学院教务办组织人员核对,粘贴学生照片;
(四)加盖印章。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时间,由各学院根据安排专人负责至印管理部门盖章,统一盖校印、校长印章及钢印。
第四章 证书的发放
第九条 各学院按照毕业审核批准的证书发放名单到教务处统一签领学生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院集中发放毕业,并将未发完的毕业证书交回教务处。
第十一条 发证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审核,要求对照本人,要求领取人签字,并保证不错发,不丢失。
第十二条 代领人须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领取毕业证书工作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完成。